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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573号

  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发布部门: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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